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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合同纠纷案)2025-01-10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收到传票。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558,050.00 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法院对本次诉讼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相
关款项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给付完毕。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

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路

    原审被告(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
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 室

    原审被告(被告三):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华府苑 10 幢 302 室-1

    根据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民事起诉状所称:

    因第 13 届“越野 e 族”阿拉善英雄会,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就会场环境卫生
保洁工作等有关事宜,签订了《2018 年英雄会人员雇佣、环卫设备采购、建造协
议》。该协议约定:英雄会期间,原告负责采购会场垃圾箱 110 个、聘用保洁人
员 368 名、新建旱厕 9 座和清运垃圾等各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一
承担。英雄会结束之后,被告一直至原告起诉前未支付相关费用,致使原告垫付
的各项费用被长期拖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二出资 100%设立,
被告二于 2023 年 5 月将所持被告一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被告二作为被告
一的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
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共计 2,816,037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阿拉善左
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与被告梦想汽车、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万阳”)、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
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2024 年 3 月 13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左旗
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支付在 2018 年英雄会保洁工作中环卫设备采购、人员雇用、
清运垃圾及车辆雇用、建造厕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530,347 元;
    2、被告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对被告梦想汽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4,664 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 13,176 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
卫生中心负担 1,488 元。原告已向一审法院预交,退原告 13,176 元。被告梦想汽
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13,176 元,逾期一审法
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43 元,由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9,014.34 元,由公司负担 9,014.33 元,由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9,014.33 元。

    3、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 年 9 月 18 日,因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上诉请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再审申请。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短信通知,公司账户(尾号为
5327)于 9 月 25 日 11 时 50 分完成了账户部分冻结操作,部分冻结金额为
2,558,050.00 元。

    同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24)内 2921 执 1826 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名
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
取的财产以人民币 2,530,347.00 元与执行费 27,703.00 元为限。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
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
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结
案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与梦想汽车、顾地科技、浙江
万阳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 2921
民初 330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 2,530,347.00 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
行费人民币 27,703.00 元。

    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
2,530,347.00 元。至此,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
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内 2921 民初 3309 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现已结案。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
知书》【(2024)内民申 6268 号】,具体内容如下:

    顾地科技因与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浙江万阳、梦想汽车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 29 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
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已将证据目录及证据邮寄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再审情况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传票》
【(2024)内民申 6268 号】,传唤事由为听证,听证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处于再审阶段,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
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法院对本次诉讼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相
关款项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给付完毕。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申 6268 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