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348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 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 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一文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12月2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 楼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 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878,986,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23%(占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669,526,4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0,147,800股,下同)。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29人,代表股份36,74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1.38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33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115,503,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343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78,75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9人,代表股份数为36,743,71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7%。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2.《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议案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如下: 议案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13,172,2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7%;反对 2,1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弃权440,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945,71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7855%;反对2,117,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5%;弃权4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议案2.《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913,847,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 1,699,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弃权183,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21,11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3703%;反对1,699,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2%;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议案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13,410,3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7%;反对 2,12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7%;弃权198,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83,81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9917%;反对2,121,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6%;弃权1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8%。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珉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