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圣: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5-09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会议”)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公司 1106
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预重整辅助机构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七)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9 人,代表股份 162,600,9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 114,672,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4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322 人,代表股份 47,928,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大会。
3、公司聘请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彭东律师和李聪律师出席了
本次大会。
4、公司聘请的预重整辅助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9,737,4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255%;反对 18,685,016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328%;弃权 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48,2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740%;反对 18,685,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838%;弃权 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通过《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500,0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01,0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1%;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6%;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通过《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组协议暨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91,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82%;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弃权 18,349,1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48%。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554,2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01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892,6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870%;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弃权 18,349,1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84%。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
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