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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世龙: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1-07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萌律师、黄

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江西世龙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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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

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

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

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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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7】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

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

/www.szse.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该通知

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下午 14:

30】在【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世龙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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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

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均为截至【2024】年【12】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13421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22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

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9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8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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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

38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汪国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刘宜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江金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胜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温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汪天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彭曙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会议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第 5 页 共 10 页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汪国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5,957,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274】%。汪国清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2,84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23】%。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刘宜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5,497,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1907】%。刘宜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2,84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5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江金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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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0】%。江金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4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9】%。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刘胜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0】%。刘胜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3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8】%。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温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0】%。温乐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3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第 7 页 共 10 页
   3.01 选举汪天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1】%。汪天寿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66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65】%。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彭曙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0】%。彭曙露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4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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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

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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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波

   负责人: 张工



                                                经办律师:周萌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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