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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拉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02-05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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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的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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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筹划
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公司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筹划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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