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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在线: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21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3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4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 6

第六章 附则................................................................................................................................... 6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
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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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
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
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监测、及时报告。全员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对发现可能
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迟报、谎报、漏报。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收到舆情线索后,应快速制定相应的危机
应对和处理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和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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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在应对过程中,公司应内
外协调配合,高效处理舆情,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
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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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按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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