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3-08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
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256,851,5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4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46,7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1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1 人,代表股份 10,150,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3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612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0,158,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6%。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039,7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3%;
反对 2,551,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3%;弃权 26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46,6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3206%;反对 2,55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1160%;弃权 26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090,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0%;
反对 2,509,1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9%;弃权 252,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97,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8191%;反对 2,509,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7003%;弃权 2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105,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8%;
反对 2,47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46%;弃权 268,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412,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657%;反对 2,477,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3902%;弃权 2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