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3-08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
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3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委托出席的监
事 0 人,缺席会议的监事 0 人。董事会秘书刘奕列席了会议。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7 日,向 17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3.00 万股。
公司《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