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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5-01-27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5-00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
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 号)、《河北
证监局关于对齐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5〕5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宗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岩涛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河北
证监局关于对郭接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5〕10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姜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长期治理混乱,董事长、董事对公司治理基本要求不清楚、不了解;
董事会决策机制失效,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风险怠于行使法定权利,不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9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规范运作存在严重缺陷,股东大会召开不规范,董事会逾期未换届,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2〕13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的规
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
题,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提升公
司治理有效性,提高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
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
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披露
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督促董事和管理层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 号主要内容
    程芳芳: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
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履行好公司治理的法定义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 号主要内容
    齐龙龙: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
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
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
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 号主要内容
    宗冉: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当
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
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主要内容
    宋岩涛: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就上述事项未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未对合并报表的合规性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普益石家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真实情况做充分核查验证,在勤勉履职方面
与规范运作的要求存在差距,未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20 号)第十七条对独立董事规定的相关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
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履行好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岗位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 号主要内容
    郭接见: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上述事项未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未对合并报表的合规性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普益石家庄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真实情况做充分核查验证,在勤勉履职方面与规
范运作的要求存在差距,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当对上述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履行好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岗位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八、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 号主要内容
    姜朋: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上述事项未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未对合并报表的合规性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普益石家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真实情况做充分核查验证,在勤勉履职方面
与规范运作的要求存在差距,未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20 号)第十七条对独立董事规定的相关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应
当对上述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履行好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岗位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九、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
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
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
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
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
性和规范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
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5〕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 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齐龙龙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 号);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宗冉采
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 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岩涛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郭接见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姜朋采
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 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