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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伦哲: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5-007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 19 号徐州海伦

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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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波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 至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2025 年 1 月 16 日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为

1,009,043,60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4,144,000 股,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994,899,607 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33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134,750,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5441%。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2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6,599,9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6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3,664,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683%。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 326 名,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131,086,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1758%。

    (4)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席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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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62,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5%;反

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3%;弃权 36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12,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032%;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0%;弃权 36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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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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