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4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海伦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海伦哲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海伦哲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海伦哲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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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海伦哲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 集 。 海 伦 哲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 月 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徐州海伦
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本部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宝莲寺
路 19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
股 东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查验,海伦哲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计 333 人,代表股份 134,750,373 股,占海伦哲股份总数的 13.5441%(已扣除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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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海伦哲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562,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5%;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3%;
弃权 36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本议案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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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斌
经办律师
于海月
杨奕辰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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