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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5-03-04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0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及担保事项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
4 年 12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
司的业务发展,增强资金流动性,同意新疆昌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
易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6.3 亿元授信融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昌
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易新能源”)为该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8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昌易新能源持有的昌易公司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昌易公司应收账款及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1)。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昌易公司获得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
提供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昌易公司与江苏金租签订如下合同:

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1        JFL25C01LC120240178647-000001               《融资租赁合同》

 2             JFL24MAXG008079-01                    《最高额抵押合同》

 3             JFL24MAXG008094-01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
    昌易新能源与江苏金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FL24MAXG008095-01”的《最
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将昌易新能源持有的昌易公司 100%股权质押担保。同时,
公司、昌易新能源与江苏金租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FL24MAXG008077-01”
“JFL24MAXG008096-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昌易公司与江苏金租签署
合同编号为“JFL25C01LC120240178647-000001”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对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疆昌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D2CHYC9A
    3、成立时间:2023 年 11 月 9 日
    4、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尚都社区南公园西路
2739 号昌吉政务中心二楼市场主体注册区 04 号场地
    5、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温代川
    7、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易事特(江      易事特现代
                                  苏)储能科      农业科技有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24.5%           50%          25.5%

                            易事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

                       易事特储能科技(新疆)有限公司
                                          100%

                         新疆昌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新疆昌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筑智


                                      2
能化系统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
务;电池销售;电池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昌易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昌易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10、财务数据: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昌易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3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度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9 月 30
日及 2024 年 1 月至 9 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0                     2,916.91

       负债总额                    0                     2,916.9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0                     2,916.91

       净资产                      0                        0

      资产负债率                   0                     100.00%

      财务指标                 2023 年度           2024 年 1 月至 9 月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0                        0

       净利润                      0                        0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昌易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江苏金租签订合同编号为“JFL24MAXG008077-01”的《最高额保证

                                        3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新疆昌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
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形成的下列
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项下租金、名义货价等全部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
其他应付款项;
    (3)债权人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与其他费用
等)。
    主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时,保证人仍应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债权确定期间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享有的债权,经债权人与保证人协
商一致,转入本合同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范围内的债权额,应为债权确定期间已发生的债权额和已清偿的
债权额之间的差额,并非指债权确定期间已发生的债权额。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履行债务,债权人有
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发出的债务人未及时足
额履行债务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保证范围内债权人通
知索偿的金额。
    无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融资租
赁及其他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
处分担保财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到期债务;

                                  4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3)债务人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保证人出现:①本合同保证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问题,财务情况恶化,
发生重大财务亏损或资产损失的;②保证人因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或可能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③保证人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组
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变更)、分立、合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
置、清算、被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形的;④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危及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有被担保债权在债权确定之日(即债权确定期
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债
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本合同项下仍有被担保债权在债权确定之日履行期
限尚未届满的,本合同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年。
    主债权分期履行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系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提前到期: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一笔或
数笔主合同债权加速到期后,就该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加速到期日开始计算三年。
    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履行被担保的一笔或数笔债务,构成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
同约定的违约事件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224,633.77 万元,
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56%;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93,134.96 万
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301.6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0%。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JFL24MAXG008077-01”);
    2、《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FL25C01LC120240178647-000001”)。


    特此公告。


                                    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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