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5 证券简称:伊之密 公告编号:2025-003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2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数量为 1,008,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15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 记录。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85)。 3、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8)。 4、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激励计划确定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自 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0 万股,激励对象由 121 人调整为 120 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3.00 万股调整为 360.00 万股。 5、2020 年 12 月 30 日,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数量为 360.00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9 元/股,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人数为 120 人。 6、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 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 股回购注销。 8、202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4 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20,000 股。 9、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 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回购注销。 11、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 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回购注销。 13、2022 年 10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办理完 成。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60,000 股。 14、2022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办理完 成。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股。 15、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 续。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90,4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2539%。其中有 23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 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上述 23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性股票部分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5,6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6、2023 年 1 月 19 日,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1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190,4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2539%。 17、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有 23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 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上述 23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性股票部分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5,600 股回购注销。 18、2023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23 人,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65,600 股。 19、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 20、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 21、2023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办理完 成。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8,000 股。 22、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99,000 股, 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2132%。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不达 标,其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解除限售,将由公 司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23、2024 年 1 月 26 日,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11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999,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2132%。 24、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定不达标,其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解除限售, 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000 股回购注销。 25、2024 年 3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9,000 股。 26、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 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 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2 人,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8,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151%。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 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8年 基数,2022年、2023年营业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平均增长率为93%, 高于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8年基数,2022年、2023 绩考核要求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3 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2%且2022年、2023 52%;且2022年、2023年归属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2%。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长率 为152%,高于业绩考核要求平 均增长率不低于52%。 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计算各 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年度公司、各经营单位的业绩 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会向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 判断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下达业绩考核指标,并与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签署 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如下: 4 股权激励考核责任状。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完成 注塑机事业部(不含高速包 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 装):达标 核结果为“达标”;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完成业 压铸机事业部:达标 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 橡胶机事业部:达标 结果为“不达标”。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五个 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112 5 档次,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C)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卓越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 考核评级 (A) (B) (C) (D) 格(E) 个人绩效 1 0 0 考核系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2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8,000股。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1,008,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151%。具体如下: 获授限制性 本期可解 本期可解除 因个人层面绩 剩余未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除限售限 限售限制性 效考核评定不 限售限制性 (股) 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占 达标回购注销 股票数量 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 限制性股票数 (股) 的比例(%) 量(股) 1 陈立尧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 9,000 0.0019 0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2 3,330,000 999,000 0.2132 0 0 务)人员及其他人员(111 人) 合计(112 人) 3,360,000 1,008,000 0.2151 0 0 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共 120 人,其中 8 人已经离职不符合激 励条件,授予的股份公司已做回购注销处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有关公告。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述人员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 23 名激 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评定不达标,上述 23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部分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5,6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上 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定不达标,其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9,000 股限制性股 票全部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对公司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为 1,008,000 股。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伊之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