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08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万向新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贤龙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4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932,7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972%。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879,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51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40 人,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53,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6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53 人(其中现场出席 13 人, 网络方式出席 1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461,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620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 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0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19%;反对 1,408,6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2,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752%;反对 1,408,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21%;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07,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10%;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8%;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6,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626%;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3%;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07,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10%;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8%;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6,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626%;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3%;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1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75%;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8%;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3,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217%;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3%;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岑若冲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