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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名家: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2025-02-28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预重整管理人,但不
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
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
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在受理公司重整案件前,须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
    (二)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
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
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
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
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
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
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


                                   1
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
    关于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
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
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
家汇”)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
《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
价值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
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深圳中院
已就公司相关事项设立案号(2024)粤03破申481号。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
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
法院于7月2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
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召开公司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以选定重整投资
人。经统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根据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试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选定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为名家汇公司重整投资人正选单位,选定北京中科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为名家汇公司重整投资人备选单位。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09-07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2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健)
实际控制人       吴立群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普通合伙人为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份额 1%
                 有限合伙人为吴立群,份额 99%
    (二)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科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0299468.38         299,887.67              299000

     负债总额                 20303000          300,000.00              300000

      净资产                   -3531.62            -112.33               -1000

       科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营业收入                         0                    0                    0

     利润总额                  -3419.29            -112.33               -1000

      净利润                   -3419.29            -112.33               -1000

    (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预重整投资人的正选单位,与公
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新余领九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四)投资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第一条 投资边界条件


                                      3
    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为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的投资,上市公司的具体资产、
负债情况根据本次重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情况、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以及重整
计划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具体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 重整投资交易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通过名家汇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
整,有条件受让名家汇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一)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
受理上市公司重整且上市公司股票未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成为重整后名
家汇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主体
    1.各方确认,由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作为名家汇的重整投资人,其中
乙方为产业投资人;
    2.乙方在其招募过程中所提交的约束性重整投资方案中作出的所有承诺及
意思表示均对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有约束力。
    (三)投资标的
    1.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名家
汇重整计划被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名家汇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
不超过【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截至2024年11月【30】
日名家汇现有总股东【69,559.66】万股(下称“现有总股本”)测算,共计转增不
超过【73,000.00】万股;转增完成后,名家汇的总股本增至不超过【142,559.66】
万股(下称“转增总股本数”)。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
名家汇重整计划以及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转增股票中,
【68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50,000,000】股用于清偿已申报
及预留的破产债务,股票抵债价格和债权清偿方式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
划规定为准。
    2.名家汇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除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股票外,剩余
转增股票全部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其中,产业投资人拟持有重整后名家汇
【200,000,000】股股票,占名家汇转增总股本【14.03】%的股份,乙方指定的财



                                    4
务投资人拟合计持有重整后名家汇约【480,000,000】股股票,占名家汇转增总股
本【33.67】%的股份。(转增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
票数量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
    3.因名家汇最终经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据可能存在变动的情况,导致转增
股票中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清偿普通债权的股票数量存在调整的可能。若发生
调整的情况,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最终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四)投资对价
    乙方为实现投资目的,为本次重整投资提供的投资对价为:
    1.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按【1.47】元/股的价格受让【200,000,000.00】股转
增股票,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294,000,000】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万元整);
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按【1.47】元/股的价格受让【480,000,000】股,支付重整
投资款人民币【705,600,000】元(大写:柒亿零伍佰陆拾万元整)。乙方及其指
定财务投资人合计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999,600,000】元(大写:
玖亿玖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2.乙方承诺支持名家汇发展,并由乙方取得名家汇控制权,乙方指定的财
务投资人不谋求名家汇控制权;
    3.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受让的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受让的股份;
    4.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
容以最终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名家汇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5.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
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上市公司发展。
    第三条 交易实施安排
    (一)付款及交割
    1.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协议履
约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及其指定财
务投资人应另外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



                                     5
(大写:肆千万元整);
    2.在名家汇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及其
指定财务投资人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一次
性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各方同意,在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重整投资款
后,甲方和丙方届时将启动相应转增股票登记至乙方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或乙
方、财务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转增股票登记至乙方、财务投资人指定
的证券账户的时间以执行重整计划划转股票的具体时间为准;乙方、财务投资人
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
    4.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转成投资款后,前述款项均
属于名家汇重整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投资款到账后应根据重整
计划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
    5.甲方保证标的股票在股票过户日(含当日)不附带任何权益负担(包括
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转让权、担保权益、所有权保留或
任何其他担保协议,或任何扣押、冻结或查封的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且自股
票过户之日起,标的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一切权益应由乙方享有。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安排
    (一)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
便在本协议未生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
用。
    (二)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预)重整管理人有
权单方面扣除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选择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且经甲方(预)
重整管理人催告之日起15日仍不支付的;
    2.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
甲方(预)重整管理人催告后1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6
    3.乙方未经甲方(预)重整管理人同意变更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正当理由退出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
外增加投资前提;
    5.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如深圳中院未受理对名家汇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管理人于收到法院
裁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原路返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名家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获法院裁定
批准,(预)重整管理人于收到法院相关裁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原
路返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其他非乙方原因及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七)款列明的原因,导致本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可单独解除协议,(预)重整管理人于收到法院相关裁定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原路返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如因乙方或其指定主体的过错,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
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支付义务的,甲方或(预)重整管理人有权扣缴乙方已
缴纳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日万
分之一支付滞纳金,乙方以保证金及滞纳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上述现金支
付义务的逾期履行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甲方或(预)重整管理人有权采取
修改重整计划、重新引入重整投资人等措施。
    如非因乙方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双方未能豁免无法执行的事
项,甲方应自情况发生后立即停止重整投资款的使用,并在5日内将重整投资款
退还乙方(不计息),如(预)重整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尚有余额的,甲方可申请
(预)重整管理人代为退还余额;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使用,则乙方可以未返还投资款额度为限,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主张作为共益债务
优先受偿。
    第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之日起生效。



                                  7
    (二)如后续甲方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破产
重整程序之中。在乙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下,甲方不得另行遴选和招募产业投资
人。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包括但不限
于条、条款内容和附件的增加、减少或调整等,应由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
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除非本协议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
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五)除本协议各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
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六)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
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
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四)
款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
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七)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
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
裁定受理重整;



                                   8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四)
款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
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八)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
效力。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就本协议项下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权利主张,双
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定价依据及说明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对价按【1.47】元/股的价格。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
关事项(征求意见稿)》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
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
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
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一”之规定,本次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价格,根据本重整投资协
议签订日前二十股票交易价格2.9351元/股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
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
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



                                   9
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各
财务投资人成为公司参股股东,不谋求重整后的公司控制权。 预重整投资协议》
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
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重要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预重整管理人,但不
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
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
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在受理公司重整案件前,须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
    (二)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
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
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
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
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
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
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
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



                                   10
    关于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
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
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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