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镔字第 50107 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 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镔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 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 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 1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拟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 66 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 号楼 27 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原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7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 并依据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科技有限公司的函,增加一项临时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延期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7 日 14:30 召开,增加《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权登记 日及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7 日 (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 66 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 号楼 27 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峰主持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7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7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案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 2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通知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55,7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188%。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并经本所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7,507,06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59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78,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 人, 代表股份 63,287,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785% 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及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拟任董事、监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假设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数据。 第 3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峰先生、田磊先生、孙振威先生、温植 成先生、魏真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林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347,689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9,339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55%。 林峰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林峰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田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5,57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22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75%。 田磊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田磊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孙振威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67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8,32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422%。 第 4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孙振威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孙振威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温植成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7,588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9,238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545%。 温植成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温植成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魏真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86,57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7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22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83%。 魏真锋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魏真锋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龙亚华先生、刘杰成先生、李晓兵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子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龙亚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5,57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22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75%。 龙亚华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龙亚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杰成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 5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43,569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22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75%。 刘杰成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刘杰成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李晓兵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57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22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75%。 李晓兵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李晓兵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案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揭志坚先生、黄骁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子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揭志坚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66,67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8,32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423%。 揭志坚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揭志坚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黄骁清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43,569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8,32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第 6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423%。 黄骁清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黄骁清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提案 4.00《关于修订<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996,2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5%;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9%; 弃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7,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6%;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8%;弃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 5.00《关于修订<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996,2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5%;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9%; 弃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87,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6%;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8%;弃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 6.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002,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1%;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 弃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第 7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94,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32%;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3%;弃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第 8 页共 9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智建伟 经办律师:张玉州 经办律师:贺勇 2025 年 01 月 07 日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