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5-002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133,544,930.6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143,662,727.31 元)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票据 款项按 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深圳恒大材料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 于 2025 年 1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32 号]和[(2025) 粤 0305 民初 2639 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32 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涛,住所地:广 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 240 号发现广场 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544474882。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 15 号恒大天璟 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QWYX3。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 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 15 号恒大天璟 B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7CQ5W。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630964928902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票 据 款 人 民 币 4,546,045.22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424,430.15 元(利息以 4,546,045.2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29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48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490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8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6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45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70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17,05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802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票 据 款 人 民 币 2,379,775.97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165,586.13 元(利息以 2,379,775.9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10)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55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票 据 款 人 民 币 7,253,046.69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504,671.02 元(利息以 7,253,046.69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11)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至第(10)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合计人民币 90,992,944.07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 年,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向原告签发了十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票据 金额为人民币 84,178,867.88 元,被告一作为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一致承诺,票 据到期无条件付款。现原告持有该票据到期,但被告一仅支付了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630964928902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部分票据款 210 万元, 剩余票据款至今未予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上述汇票款项。 另外,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应当 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二: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39 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涛,住所地:广 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 240 号发现广场 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544474882。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 15 号恒大天璟 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QWYX3。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 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 15 号恒大天璟 B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7CQ5W。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80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95,80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7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95,80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6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95,80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9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95,805.56 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22486298217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381,94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5,358.96 元 (利息以 381,9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2 月 24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32988768394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381,94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4,063.53 元 (利息以 381,9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3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427910273433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票 据 款 人 民 币 2,281,735.68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136,954.85 元(利息以 2,281,735.6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4 月 27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893615166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381,94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1,747.47 元 (利息以 381,9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629963497771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票 据 款 人 民 币 4,570,437.15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244,734.21 元(利息以 4,570,437.1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6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10)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729988972188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986,113.9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9,864.50 元(利息以 986,113.9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1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83001489826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381,94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7,774.72 元 (利息以 381,9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8 月 30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1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至第(1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合计人民币 52,669,783.24 元。 3、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1 年,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向原告签发了十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票 据金额为人民币 49,366,062.78 元,被告一作为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一致承诺, 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现原告持有该票据到期,但被告一至今未予付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有义务 向原告支付上述汇票款项。 另外,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应当 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合 计约 621.57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票据款项按 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 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 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