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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01-18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5-001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1,660,742.42 元(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
  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
  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博鳌
  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由公司作为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
  期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完工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和项目
  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至被告处催要,被告承诺多次未兑现,至公司提起诉讼时
  尚有 3822.2281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82 万元管理费未支付。项目已经竣工验收
  超过 6 年时间,被告拖延巨额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1、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19,422,281.48 元。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1,968.27 元,由公司负担
433,574.62 元,由被告负担 108,393.6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
书》,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结算价包括设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勘察费和跟踪
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等,将合同总价与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混同,与事
实情况严重不符,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将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