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天鸿:筹资管理制度2025-01-10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筹资成本,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资,
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
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资成
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承办部门,负
责联络中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股票或债券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
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负责所有筹
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资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
司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融中票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
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公司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
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后,由证券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九条 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
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一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
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采用各级申请、集中核准的办法,由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年度借款额度作出计划安排。借款采取
限额审批制。具体标准详见公司《财务审批及授权管理制度》。
在按相关规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
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由财
务部提出筹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等)的办理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或本制度规定的有权主体审核批准;
(三)财务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
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
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
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
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从关联方处借款,应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
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并应遵守公司对外担
保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筹资负责部门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
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条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
变资金用途的,必须重新评估资金使用的风险并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及
债权人(如有)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遵照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
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
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
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及偿还本金,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利息支
付情况、本金偿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
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涉及达到披露标准
的筹资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