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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林生物: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5-02-25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2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泰
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叶大林、叶星月: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
在部分募投项目产能不足、自建项目用地变更、对合资公司暂停投资的情况未及
时披露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大林、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星月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叶大林、叶星月分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
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
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
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意
识和履职能力,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
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