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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雅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0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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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57 号

    致: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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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
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5 年 1 月 2 日下午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 5 栋 302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3,000,3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673%,其中参加现
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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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84,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2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73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3,084,55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71.206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0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
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2 项,为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
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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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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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43,078,150          99.9851%        4,300          0.0100%         2,100            0.0049%
  1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3,079,050          99.9872%        2,800          0.0065%         2,700            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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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357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麻云燕




                                                陈佳然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