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泰州扬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邰立群女 士、持股 5%以上股东赵恒龙先生、董事王玉楹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波先生、原监事陈拥军先生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泰州扬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州 扬源”)持有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4,200,000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2.99%)。泰 州扬源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3,618,910 股,占总股本的 2.54%(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 司总股本的 2.57%)。 泰州扬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 台,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邰立群女士为泰州扬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实际 控制人邰立群女士、持股 5%以上股东赵恒龙先生、董事王玉楹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陈波先生、原监事陈拥军先生为泰州扬源合伙人,在泰州扬源本次减持股份 中间接减持股数分别为 1,687,178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 司总股本的 1.20%)、837,606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 股本的 0.60%)、120,406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 的 0.09%)、52,351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0.01%)。 0.04%)、20,940 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泰州扬源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直接持股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总数 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股东身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1 泰州扬源 4,200,000 2.99% 行动人及员工持股平台 注:以上“占总股本比例”计算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1,804,360股,即总股本为140,685,830股,下文同。 (二)通过泰州扬源间接持股人员基本情况 在泰州扬源持有 序号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股东身份 股份数量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1 邰立群 1,687,178 1.20% 之一 2 赵恒龙 837,606 0.60% 公司 5%以上股东 3 王玉楹 481,624 0.34%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 陈波 209,402 0.15% 公司副总经理 5 陈拥军 83,761 0.06% 公司原监事 6 其他人员 900,429 0.64% 普通员工 合计 4,200,000 2.99%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 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减持期间: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期间,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5、本次减持数量及比例: (1)直接股东泰州扬源: 不超过 3,618,910 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2.57%,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将相应进行调整)。 (2)通过泰州扬源间接持股人员 在泰州扬源 本年度可 拟转让股份情况 拟转让股 序号 持有股份数 转让股份 拟转让股份 占总股本比 转让股东身份 东名称 量 数量 数量 例 公司共同实际 1 邰立群 1,687,178 1,687,178 1,687,178 1.20% 控制人之一 公司持股 5% 2 赵恒龙 837,606 837,606 837,606 0.60% 以上股东 公司董事、副 3 王玉楹 481,624 120,406 120,406 0.09% 总经理 4 陈波 209,402 52,351 52,351 0.04% 公司副总经理 5 陈拥军 83,761 20,940 20,940 0.01% 公司原监事 6 其他人员 900,429 900,429 900,429 0.64% 普通员工 合计 4,200,000 3,618,910 3,618,910 2.57% 备注:拟转让股份数量占不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的总股本比例为 2.54%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作复权处理)。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泰州扬源、邰立群、赵恒龙、王玉楹、陈拥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 出的承诺如下: (一)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泰州扬源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扬电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企业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扬电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12 月 2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扬电科技 股票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扬电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扬电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四、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 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 将归扬电科技所有。 2、邰立群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科 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扬 电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12 月 2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电科技股 票上市前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扬电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技因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扬电科技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四、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技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将 归扬电科技所有。 3、赵恒龙、王玉楹、陈拥军承诺 一、扬电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也不由扬电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扬电 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人在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扬电科技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 本人仍担任扬电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扬电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份。此外,在买入扬电科技股份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扬电科技所有。 三、本人在扬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扬电科技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扬电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扬 电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扬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扬电科 技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扬电科技、扬电科技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扬电科技股票的收益将 归扬电科技所有。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泰州扬源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 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控股股 东一致行动人)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 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邰立群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 (且减持前本人仍为实际控制人) 四、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赵恒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扬电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直接或间接前取得的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 四、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泰州扬源、邰立群、赵恒龙、王玉楹、陈拥军均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 意向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 年年均净利润的 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减持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泰州扬源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