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道国先生 6、会议出席的情况 ( 一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有 79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97,312,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545%。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公 司股份 396,225,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3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共有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205,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74%。 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4 名,代 表公司股份 39,11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6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戴道国先生、何英品先生、冷朝强先生、胡世梯先生、覃 事顺先生、戴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戴道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78,09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70,56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186%。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戴 道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何英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56,28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51%。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48,75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643%。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何 英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冷朝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0,48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2,95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47%。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冷 朝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胡世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0,48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2,95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48%。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胡 世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覃事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6,68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9,15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02%。 3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覃 事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戴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59,98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2,46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35%。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戴 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戴塔根先生、兰力波先生和黎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戴塔根先 生、兰力波先生和黎毅女士的任期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其在公司 连任时间满六年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戴塔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6,88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9,35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07%。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戴 塔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兰力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1,78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4,25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80%。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兰 力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黎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3,2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5,76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817%。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黎 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志明先生、徐惠思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王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37,59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30,06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178%。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王 志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3.02《选举徐惠思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53,43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45,90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572%。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徐 惠思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张超文、陈妮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 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