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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标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14  

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9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2〕31 号)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 68,801,205 股股票,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2 元,公司股本由 206,403,615 股增至 275,204,820 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3,788,676.6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1,853,186.2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1,935,490.33 元。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第 21000480483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结构以及募投项目延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募投项
目投资总额、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由于投资总额减少,本次调整后相关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用途尚未确定,为
便于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
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
银行签署了《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200100100469823    尚未确定
       限公司        福州杨桥支行




    甲方: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7200100100469823,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1,777.7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水平、陈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