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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祥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301192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2020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十堰市泰祥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67号)
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1,400.00万股,每
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4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9,880,000.00元,
扣 除 各 项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20,148,653.96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209,731,346.0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分别存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开
立的专项账户(账号:427427381011000028538)104,468,000.00元、在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专项账户(账号:8111501012200730687)
108,469,800.00元。该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苏公W[2020]B067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
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并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
股份”或“公司”)计划将“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中的
10,000.00万元变更用于“汽车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同时,
将“泰祥股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中的3,000.00万元变更用于“宏
马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1,500.00万元变更用于“宏马科技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
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分别与保荐机构和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十堰市泰祥实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汽车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智
                                8111501013601268103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武汉分行                               能制造项目
江苏宏马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2905351510000     宏马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份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江苏宏马科技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92688601013000140705 宏马科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份有限公司     公司太仓分行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辖二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8111501013601268103。截止202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汽车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书扫描件通过银行清算端系统或柜台等方式划拨保管专户资金。

    (2)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①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
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该书面通
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在收到上述
通知及样本后应出具回函,《划款指令授权书》自乙方回函确认后生效。

    ②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
使用电子邮件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
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后生效。甲方应在发出电子邮件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
知正本内容应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
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

   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
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
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①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
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②甲方的划款指令书以及相关凭证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其扫描件,
甲方发送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乙方确认。甲方保留划款指令书及相关凭证
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书正本扫描件及经甲方盖章(公章)确认的相关凭证
复印件等交易依据。划款指令书正本应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
以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

    ③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书,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
名,对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指
令内容与交易依据是否一致(下称“表面一致性” )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认为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
行甲方的指令。

    ④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预留足够时间造成
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15:00之
前到达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15:00以后到达乙方
的,乙方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若乙方认为需要甲方另行发送相关
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
令的时间。对于每月(自然月)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划款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
于发生柜台交易当时或下一个月月初系统自动从资金保管专户中扣缴。

    ⑤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资金保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超出资金保管专户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
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①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
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保管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保管财产划转活动,如乙方
超越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保管财产所有。

    ③保管财产在被乙方保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
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又龙、程荣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实际损失。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系甲方二的控股股东,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2905351510000,截止2025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又龙、程荣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系甲方二的控股股东,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2688601013000140705,截止2025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又龙、程荣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