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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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 月 15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四)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
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大族激光智造中心 3 栋 7 楼一区 A01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朝辉主持。
(五)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2,382,57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6.281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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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0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584,2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数控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60,134,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99.9317%;220,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11%;25,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
人,下同)表决情况:575,84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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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0.0698%;220,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6.8151%;25,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3.1151%。
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62,751,38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06%;
203,7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1%;1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6,341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7812%;203,769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7951%;1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237%。
关联股东杨朝辉与第一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均为股
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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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董玮祺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