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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泰格: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0  

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23201           债券简称:纽泰转债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主持人:董事长戈浩勇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69,857,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
870,920 股,下同)的 62.4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4,49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57.6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5,36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4.7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5,364,9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4.7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5,36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4.792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5)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
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41,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64%;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4%;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48,4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6928%;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4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55%;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7,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38,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30%;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6,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1%;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33,7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657%;反对 22,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0%;反对 2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2.04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3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37%;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7%;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6,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4%;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7%。
    2.05 审议通过《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03,5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224%;反对 21,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3%;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1%;反对 21,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夏慧君、郑旭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