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23201 债券简称:纽泰转债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主持人:董事长戈浩勇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69,857,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 870,920 股,下同)的 62.4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4,49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57.6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5,36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4.7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5,364,9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4.7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5,36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4.792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5)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 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41,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64%;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4%;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48,4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6928%;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4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55%;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7,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38,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30%;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6,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1%;反对 1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3%;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33,7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657%;反对 22,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0%;反对 2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2.04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39,3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737%;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7%;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6,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4%;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7%。 2.05 审议通过《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803,5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224%;反对 21,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3%;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1%;反对 21,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夏慧君、郑旭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