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2-15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0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3),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于近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
序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开户行名称 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研发中心建
1 公司江苏自贸试验 325060700013000885119 329,097.79
设
区苏州片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超募资金、发
2 公司江苏自贸试验 75280122000152017 22,262,479.89
行费用
区苏州片区支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飞、高一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
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