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源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25-02-27
证券代码:301286 证券简称:侨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侨源股份”)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相关公告。
(二)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2 月 13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27 日为授予日,授予 229 名激励
对象 7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60 万股,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67.3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64 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
激励计划、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1 人调整为 229 人,
拟授予权益数量由 74.16 万股调整为 73.97 万股,即拟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6.60 万股,向 226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67.37 万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
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
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