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2-28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蜂
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
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
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
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发生前述违规买卖情况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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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