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5-01-16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
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以
2025 年 1 月 15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35.35 万股。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