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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事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5-01-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福事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
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28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0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 60,000,000 股变更为 80,000,000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24,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4,000,000 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1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4,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为 7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
为 7,87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75%,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1.89 元/股,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
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
告》。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锁定期届满,并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前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
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2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关于本承诺
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
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
规则。

    2、公司股东、监事鲜军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关于本承诺
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
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3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
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
规则。

       3、公司其他股东郭 志亮、程征、李银山 、曾庆元、郭少华、 黎波承
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
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
规则。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
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87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7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8 户。

                                     4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备注

  1        鲜军             2,808,000           2,808,000                 702,000   注1

  2       郭志亮            1,794,000           1,794,000              1,794,000

  3       曾庆元              624,000             624,000                 624,000

  4       李银山              624,000             624,000                 624,000

  5        程征               624,000             624,000                 624,000

  6       郭少华              390,000             390,000                 390,000

  7        黎波               234,000             234,000                 234,000

  8       吴永清              780,000             780,000                 780,000   注2

        合计                7,878,000           7,878,000              5,772,000

注 1:公司监事鲜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08,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鲜军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公司前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永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0,000 股,其已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任期届满离任,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其离任已满 6
个月,其持有的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
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78,000,000        75%    -5,772,000      72,228,000      69.45%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          -    2,106,000       2,106,000      2.025%



                                            5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首发前限售股     78,000,000        75%   -7,878,000      70,122,000    67.425%

 二、无限售条件
                    26,000,000        25%    5,772,000      31,772,000     30.55%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4,000,000      100%               -   104,000,000       1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
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
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吕   程                   沈   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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