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新材”、“上市公司”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恒达新材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1 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37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6.58 元,并 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7,11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为 89,48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20,769,904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3.2118%;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68,710,096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76.7882%。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1,190,03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99%,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已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上市流通;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1,867,021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13.262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该部分限售股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410,06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0.458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9,48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 票数量为 34,237,02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8.2622%;有限售条件的股 票数量为 55,242,97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61.7378%。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 17,80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02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 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有限合伙) 以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下简称“广汇投资”)、姜文龙。其中,姜文龙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事由 方 类型 时间 本次 1、本人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 8,253,182 股股份以及通过衢州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自股票上 发行 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首次 市之日起 履行完毕 前股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 公开 12 个月内 东所 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 持股 2、本人在审核期间新增持有的恒达新材 811,000 股股份,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自股票上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2021 或再 份的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上述新增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市之日起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姜文 年 05 限售 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36 个月内 该承诺的情形 融资 龙 月 14 安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 日 时所 排、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3、如果恒达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自股票上 作承 自愿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 市之日起 锁定 发延长上述股份锁定期 诺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 个月内 股 承诺的履行条件。承诺已 份、 履行,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延长 4、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恒达新材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锁定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期限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备案和信 以及 息披露义务。 股东 5、若恒达新材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持股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及减 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恒达新材股份: 持意 (1)恒达新材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向的 (2)恒达新材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恒达新材未触及 承诺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6、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7、本人作为恒达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当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承诺长期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有效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 该承诺的情形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恒达新材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9、恒达新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 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恒达新材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恒达新材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10、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股票限售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11、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 期满后两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年内 该承诺的情形 12、本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13、若未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长期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1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有效 该承诺的情形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 自股票上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 发行 市之日起 履行完毕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前股 12 个月内 首次 东所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公开 持股 (1)恒达新材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发行 份的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021 或再 限售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广汇 年 05 安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融资 投资 月 14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排、 情形。 承诺长期 日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时所 自愿 3、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有效 该承诺的情形 作承 锁定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 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诺 份、 外。 延长 4、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锁定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期限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以及 股票限售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5、本企业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首 股东 期满后两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次公开发行价格。 持股 年内 该承诺的情形 及减 6、本企业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持意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向的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承诺长期 承诺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有效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 该承诺的情形 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减持。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恒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潘昌持有本企业 17.86%财产份额,潘昌已出 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函》,承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潘昌持有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 为潘昌办理退伙或财产份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潘昌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 自股票上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份的请求。在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36 个月内,本企业仅可对除潘昌之 市之日起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进行出售,出售比例不超过本企 36 个月内 该承诺的情形 业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 82.14%(即扣除潘昌间接持有恒达新材股份后的比例),且 不会向潘昌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 的一切收益归恒达新材所有;(2)给恒达新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自股票上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 市之日起 履行完毕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个月内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2、如果恒达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自股票上 本次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 市之日起 发行 发延长上述股份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 个月内 前股 承诺的履行条件。承诺已 东所 履行,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叶素 持股 3、本人计划长期持有恒达新材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芳、 份的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赵新 限售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备案和信 首次 民、 安 息披露义务。 公开 方 排、 4、若恒达新材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宏、 发行 自愿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廖寿 2021 或再 锁定 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恒达新材股份: 华、 年 05 股 (1)恒达新材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融资 周 月 14 份、 (2)恒达新材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恒达新材未触及 青、 日 时所 延长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叶 作承 锁定 5、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民、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期限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承诺长期 诺 陈雪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以及 股份变动的除外; 有效 洪、 该承诺的情形 股东 6、本人作为恒达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当在 伊财 持股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富 及减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 25%; 持意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 向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 承诺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8、恒达新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 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恒达新材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恒达新材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9、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股票限售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10、本人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新材 期满后两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年内 该承诺的情形 11、本人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12、若未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长期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1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有效 该承诺的情形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触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 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 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姜文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 龙、 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 叶素 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次 芳、 关于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公开 赵新 实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民、 上市 发行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该承诺的情形。公司上市 方 后三 2021 或再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股票上 后三年内,未出现连续 宏、 年内 年 05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 市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融资 廖寿 稳定 月 14 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本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36 个月内 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华、 股价 日 时所 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资产或者触发中国证监 叶 预案 作承 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触 民、 的承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发稳定股价条件 诺 陈雪 诺 续。 洪、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伊财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富 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i.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ii.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50%; iii.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iv.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 ③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 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i.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前一年度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 20%(孰高); ii.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⑤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i.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ii.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iii.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 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 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5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④若公司在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⑤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用于增持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的上年度税后薪酬 20%。 3、相关保障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 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i.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ii.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iii.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iv.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v.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控股股东现 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i.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ii.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 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iii.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 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本预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稳 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进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并承诺无条件履行上述预案。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姜文 龙、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叶素 司利益。 首次 芳、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公开 赵新 填补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民、 被摊 发行 4、承诺将尽职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方 薄即 2021 或再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宏、 期回 年 05 承诺长期 5、承诺将尽职促使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融资 廖寿 报的 月 14 有效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该承诺的情形 华、 措施 日 时所 6、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叶 及承 作承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民、 诺 7、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 诺 陈雪 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 洪、 时,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伊财 富 姜文 龙、 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叶素 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芳、 若因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 赵新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 公开 民、 判决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方 依法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 发行 宏、 承担 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 2021 或再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廖寿 赔偿 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年 05 承诺长期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融资 华、 责任 承诺人未履行上述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 月 14 有效 该承诺的情形 周 的承 司应付其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予以调减或扣留,直至履行相关承诺;如本人持有 日 时所 青、 诺 公司股份的,除上述措施外,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作承 叶 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诺 民、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由恒达新材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陈雪 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承诺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中 洪、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整改。 伊财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富 首次 1、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 公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恒达新 关于 材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恒达新材 发行 减少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恒达新 2021 或再 及规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广汇 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恒达新材及其股 年 05 承诺长期 范关 该承诺的情形。公司上市 融资 投资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月 14 有效 联交 后,本企业未与公司发生 2、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恒达新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 日 时所 易的 关联交易 方与恒达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 作承 承诺 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恒达新材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 诺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而导致恒达新材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恒达新材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 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首次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恒达新材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地行使股 公开 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恒达新材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关于 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恒达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发行 减少 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恒达新材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021 该承诺的情形。公司上市 或再 及规 姜文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恒达新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恒 年 05 承诺长期 后,本人除在公司领取薪 范关 融资 龙 达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月 14 有效 酬,为公司(含子公司) 联交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恒达新材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 日 提供担保((该担保未收取 时所 易的 息披露义务。 费用),未与公司发生其 作承 承诺 3、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它关联交易 诺 致恒达新材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达新材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个期间 持续有效。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 首次 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 公开 形。 关于 2、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发行 避免 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为本企业提供任 2021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或再 广汇 资金 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年 05 承诺长期 该承诺的情形。本企业未 融资 投资 占用 3、本企业保证促使本企业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 月 14 有效 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也 的承 资金管理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日 未要求公司为本企业提 时所 诺 下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作承 4、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诺 而导致恒达新材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恒达新材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首次 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 公开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关于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发行 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 避免 2021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或再 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姜文 资金 年 05 承诺长期 该承诺的情形。本人未占 3、本人保证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资 融资 龙 占用 月 14 有效 用公司资金、资产,也未 金管理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的承 日 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 时所 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诺 何形式的担保 作承 4、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恒达新材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诺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达新材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个期间 持续有效。 姜文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龙、 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叶素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首次 芳、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公开 赵新 关于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 民、 未能 2、不得转让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2021 或再 方 履行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年 05 承诺长期 宏、 承诺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承诺人的部分(如有); 该承诺的情形。承诺人未 融资 月 14 有效 廖寿 的约 4、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 出现不能履行承诺的情 日 时所 华、 束措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 形,未触发约束措施 作承 周 施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青、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诺 叶 如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 民、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陈雪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洪、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伊财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富、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首次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开 关于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发行 广汇 未能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2021 或再 投 履行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 年 05 承诺长期 资、 承诺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该承诺的情形。承诺人未 融资 月 14 有效 姜文 的约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出现不能履行承诺的情 日 时所 龙 束措 如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 形,未触发约束措施 作承 施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诺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注:上述承诺主体叶素芳、赵新民、方宏、廖寿华、周青、叶民、陈雪洪、伊财富通过广汇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承 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808,8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902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2 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股份 占总股份比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型 数量(股) 例(%) 股数量(股) 衢州广汇投资管 1 理合伙企业(有限 首发前限售股 12,305,797 13.7526 9,555,618 合伙) 2 姜文龙 首发前限售股 9,064,182 10.1298 8,253,182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姜文龙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姜文龙、叶素芳、赵新民、方宏、廖寿华、周青、叶民、陈雪洪、伊财富通过 广汇投资为公司间接股东,上述股东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 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公司 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 限售承诺情况。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 格 36.58 元/股,触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延长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昌通过广汇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票 2,750,179 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7 年 2 月 22 日;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广汇投 资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票合计 9,555,618 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24 日。 4、姜文龙在公司上市审核期间新增持有的恒达新材股票 811,000 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7 年 2 月 22 日。 5、广汇投资、姜文龙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解除限售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达 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比 本次变动(股)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5,242,979 61.7378 -17,808,800 37,434,179 41.835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55,242,979 61.7378 -17,808,800 37,434,179 41.835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4,237,021 38.2622 +17,808,800 52,045,821 58.1648 三、总股本 89,480,000 100.0000 - 89,480,000 100.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上表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本结构表(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2 月 10 日)为基础进行编制。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 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鄢 让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