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9 证券简称:舜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3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0.1827%,前述股份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解除限售, 并非相关股东的实际减持安排。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舜 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 号) 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160,000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 为 164,16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25,123,435 股,占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20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39,036,56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796%。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2,123,43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35%。该批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后,公司总股本为 164,16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23,0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26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 排的股份数量为 41,16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31%。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36,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172%。该批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 司总股本为 164,16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6,222,5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52.5235%;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 量为 77,937,5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47.4765%。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 购注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3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0.1827%,相关股东数量共计 3 户,限售期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 将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和 持股意向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一)5%以下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世斌、沈先春、陈前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 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 行价”);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 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 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上市,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0.93 元/ 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持股 票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 18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4-00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承诺变更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0.1827%。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备注 类型 (股) 比例(%) 售股数(股) 首次公 朱世斌 100,000 0.0609 100,000 注1 开发行 沈先春 100,000 0.0609 100,000 注2 前限售 股份 陈前宏 100,000 0.0609 100,000 注3 合计 300,000 0.1827 300,000 - 注 1:朱世斌为公司离任副总经理且离职已满 6 个月。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5,000 股。 注 2:沈先春为公司现任董事、财务总监。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5,000 股。 注 3:陈前宏为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5,000 股。 注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 86,222,500 52.5235 -75,000 86,147,500 52.4778 股/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 86,200,000 52.5097 -300,000 85,900,000 52.3270 股 高管锁定股 22,500 0.0137 +225,000 247,500 0.1508 二、无限售条件流 77,937,500 47.4765 +75,000 78,012,500 47.5222 通股 三、总股本 164,160,000 100.0000 - 164,160,00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 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