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农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1-16
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5-006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73,87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6.0556%(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
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3,7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9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140,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5,27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 人,代表股
份 1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8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3%;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弃
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4%;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349%;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7%。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8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0%;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弃
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69%;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349%;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3%。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8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3%;反对 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弃
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4%;反对 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444%;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3%。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刘小进律师、陈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