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5-03-06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
度明确了信息报告、审核及披露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范性
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且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投资者关系的管理部门与职责,同时确定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目的、原则与内容,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负责信息
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服务的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陈锡颖
电话:0577-5661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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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7-85212188
邮箱:hyc001@huayuanlbj.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的规
定,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在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制度
保障,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
五十七条,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2、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
五十八条,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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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4)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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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本条
前述规定。
(二)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
五十九条,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股东投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东投票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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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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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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