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5-03-20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页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1 1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
3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27
4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31
5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36
6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46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52
8 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54
9 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承诺 55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泰禾股份”“发行人”)拟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下称“本人/本公司”)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
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本公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票以确保和实现本人/本公司对发行人控股地位,锁定期届满后(包括
延长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
下,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发行价,并审慎制订股票减
持计划,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如涉及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
严格要求的,则本人/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本
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2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
田晓宏
年 月 日
3
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泰禾股份”)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下称“本公司”)作为泰禾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本公司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
票减持计划,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如
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公司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函》之签章页)
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 艺
年 月 日
5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泰禾股份”)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杭州恒丰君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作为泰禾股份持股 5%以下股东,就如下事宜作
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6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股份锁定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杭州恒丰君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沈熠
年 月 日
7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泰禾股份”)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上海鋆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下称“本公司”)作为泰禾股份持股 5%以下股东,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公司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8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股份锁定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上海鋆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许一巾
年 月 日
9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泰禾股份”)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作为泰禾股份持股 5%以下股东,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公司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10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下股东股份锁定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焕森
年 月 日
11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董事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泰禾股份”)的持股
董事,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
股票以确保和实现本人对发行人控制地位,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
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发行价,并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
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
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
12
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承诺!
13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董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持股董事:
田晓宏
年 月 日
14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泰禾股份”)的持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
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
15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承诺!
16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持股董事: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持股高级管理人员: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华 虹
年 月 日
17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监事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泰禾股份”)的持股监
事,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
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承诺!
18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持股监事:
冯华庆 杨 艺
年 月 日
19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
前提下,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如下事宜作出承诺:
本人/本公司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票
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人/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
内容,本人/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股价预案》
20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盖章):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签字):
田晓宏
全体董事:
田晓宏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俞 阳
徐晓勇 张兴亮 贾政和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 虹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
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
增持及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
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 20%。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22
4、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
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
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
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
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1、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5、控股股东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
23
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公司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以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并在满足以下条件
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1、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仍满足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
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
5、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
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24
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
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
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回购股份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将: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25
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代控股股东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扣减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三)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
诺,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津 贴,
代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董事(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
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26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
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27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之签章页)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28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现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
情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29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
田晓宏
年 月 日
30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
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
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
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争取早
日实现预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
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
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
31
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行全面预
算管理,从生产技术指标、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标先进企业;优化信息化系统,动
态调整产品库存,强化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合理运用
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
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2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如下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⑥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或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公司或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公司或投资
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作出如下承诺:
33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盖章):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签字):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签字):
田晓宏
全体董事:
田晓宏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俞 阳
徐晓勇 张兴亮 贾政和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 虹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35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企业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企业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规
定,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制订了《南通
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承诺将严格按照《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36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企业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企业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规
定,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发行人”)制订了《南
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
承诺根据《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
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37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盖章):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签字):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38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企业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企业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规
定,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发行人”)制订了《南
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
承诺根据《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
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39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 艺
年 月 日
40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杭州恒丰君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沈熠
年 月 日
41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上海鋆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许一巾
年 月 日
42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焕森
年 月 日
43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企业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企业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规
定,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发行人”)制订了《南
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
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
诺根据《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
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44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
田晓宏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俞 阳
徐晓勇 张兴亮 贾政和
全体监事:
李正先 冯华庆 杨 艺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 虹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编制
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公
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
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
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6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47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泰禾股份”)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编
制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
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
将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
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回购方案并进行回购。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
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公司/本人承诺
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
48
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9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
田晓宏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
田晓宏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俞 阳
徐晓勇 张兴亮 贾政和
全体监事:
李正先 冯华庆 杨 艺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 虹
年 月 日
5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本人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股份”或“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从未参与或从事与泰禾股份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与泰禾股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本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
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未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
的业务;
2、本公司/本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
司/本人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
股公司和其它实质上受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有
实质性竞争的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
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4、本公司/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所作出的上述
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
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实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5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盖章):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签字):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签字):
田 晓 宏
年 月 日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