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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5-01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27,009,695.88 元(不含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
         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
         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包括由公司向
         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以及撤销圣济堂股份质押予公
         司的行为等),因此本次诉讼进展情况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5 月 29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股份公司)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桐公司)和绥
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的《起诉状》,粤桐
公司案号为(2024)黔 0322 民初 2291 号(以下简称“案件一”),
宏盛公司案号为(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粤桐公司和宏盛公司因与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花秋矿业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上述案
件的第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和 《证 券时报 》 以 及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述两起案件中的案件二已终审判决,案件
二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00)。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4)黔 0322 民初 2291 号,上述两起案件中的案件一已作出
一审判决。现将案件一进展披露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粤桐公司(原告)因与花秋矿业公司存在煤炭买卖交易产生的债
务纠纷,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
花秋矿业公司向粤桐公司支付货款 23,787,042.73 元;(2)请求判
令花秋矿业公司向粤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222,653.15 元(以
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 自各期应付之日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3)请求花
秋矿业公司向粤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
费用为准);(4)请求撤销“2024 年 2 月 20 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
润公司将圣济堂价值 3.88%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5)
请求撤销“2024 年 4 月 3 日,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 99%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6)请求
赤天化股份公司、瑞晟公司、大润公司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
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粤桐公司撤回了第三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变更第四项
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2024 年 2 月 20 日花秋矿业公司及大润公司
将圣济堂 5.33%股权出质给赤天化股份公司的行为”,并由赤天化股
份公司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撤
销“2024 年 4 月 3 日,花秋矿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大润公司 99%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瑞晟公司的行为”,并由瑞晟公司将对
应股权返还至花秋矿业公司名下;变更第七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
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等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截至目前已发生费用 332,148.87
元)。
    三、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 月 24 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2024)黔 0322 民初 2291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退还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 23,787,042.73 元并支付资
金占用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从 2023 年 7 月 9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
日止以 23,787,042.73 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 LPR 向粤桐公司支付资
金占用利息);
    2、撤销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
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贵州瑞晟健
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并由被告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对应
股权返还至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3、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贵州粤桐工贸
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 1,188 元;
    4、驳回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7,088.46 元(原告已预交 312,037.32 元),保全
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82,088.46 元。由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
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7,986.5 元,由被告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69,101.96 元和保全申请费 5,000 元。被告贵
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
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169,101.96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
行 。 原 告 已 预 交 的 案 件 受 理 费 169,101.96 元 和 多 预 交 的 案 件
134,948.86 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
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请求(包括由公司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以及撤销圣济堂股
份质押予公司的行为等),因此本次诉讼进展情况未对公司造成实质
性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案件最
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