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内部审计制度》2025-01-11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
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责任,保障公司
财产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
计准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指导原则
第五条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管理要
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包括组织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活动
的独立性。组织的独立,是指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其
职责的组织地位和权利,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审
计活动的独立,是指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
活动,不承担经营责任,内部审计的范围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内部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
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并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进
行监督检查。
(二) 客观性原则。客观性指公正、不偏不倚的公正态
度,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要保持独立的个人
思考状态,不受任何利益或他人观点左右。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内
部审计机构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
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能
部门,履行公司内部审计职责,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
工作实行统一管控,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内部审计
具体实施办法报决策机构审议并实施,负责统一制定审计计
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对各所属企业的内部审
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开展审计
监督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内部审计部门不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
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
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
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
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
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企业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至少 3 名。审计部的
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执行必要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
查;
(六)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 督促落实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和重
大事项临时报告;
(十)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
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
风险时,应立即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进行
报告。
第二十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职权: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
各项经营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检查各项资
产,检查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并查询其数据;
(三)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
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五)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企业主要
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 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
的单位和人员问题线索;
(十)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可以抽调各单位相关人员担
任临时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聘请外部审计专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向内部审计人员进行
咨询时,应当提供完整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评估对
独立性的影响后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公司的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咨询的人员应当恰当使用
咨询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
即被审计的对象。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
项目,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并履行审批程序,审计部遵照
经批准的审计计划执行本年度审计工作。
对于计划外审计项目,包括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下达的
审计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提出的审计申请,需要
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为保障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原则上应控制计划外内部审计项目数量。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准备。根据已立项审计项目,成立审
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经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后,
拟定审计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在实施审计 3 个
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
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审计所需要
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工作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
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介绍有关
情况,明确审计要求。审计工作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
况以及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
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形成审计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前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审计报
告及审计意见书,原则上要求在现场审计结束后 1 个月内完
成,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并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有关部门执
行。审计工作小组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征求被审计单
位意见,并将沟通结果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
档保存。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需要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事项,
在审计意见书中明确整改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后续核查。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需要被审
计单位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对审计报告中所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将对被
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立卷归档。审计完毕后,所形成的与审计
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的立
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的原则,
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个人不得保管存放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
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
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
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建立有别于其他职能部门的内部
审计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职能部门和
所属子企业不宜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
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其他不
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对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
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工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