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2025-01-08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05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暨权益变动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被司法拍卖的 18,510,000 股公司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已完成过户。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万通控股通过非交易过户累计减持
公司股份 20,010,000 股,持股比例由 16.43%降至 15.40%,权益变动达到 1%。
本次权益变动为万通控股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持,不触
及要约收购。
万通控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华控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
控股合计持有公司 746,138,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9%。
本次拍卖过户暨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今日收到万通控股发来的告知函并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系统查询,获悉万通控股被司法拍卖的 18,510,000 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且权益变动达到 1%,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合计持有的公司 96,084,371 股股票,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4%。
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
显示,本次司法拍卖成交股数为 18,510,000 股,分别被孙永宪、胡宝琴、洪志鹏、
吴志龙、方蕾竞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110)。
二、本次拍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显示,上述被司法拍卖的
18,510,000 股公司股份已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万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99,249,78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5.40%。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 名称 万通控股
露义务
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422号龙山新新家园(原民营经济开发区)
人基本
信息 权益变动时间 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6日
减持数量 减持
变动方式 变动日期 股份种类
权益变 (股) 比例
动明细 司法拍卖 2024年12月25日 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0 0.08%
司法拍卖 2025年01月06日 人民币普通股 18,510,000 0.95%
合计 / / 20,010,000 1.0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
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变动前持股情况 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份性质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嘉华 无限售条件
446,889,141 22.99% 446,889,141 22.99%
控股 流通股
万通 无限售条件
319,259,789 16.43% 299,249,789 15.40%
控股 流通股
合计 766,148,930 39.42% 746,138,930 38.39%
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
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万通控股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持,不触
及要约收购。
2、万通控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嘉华控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 746,138,93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8.39%,累计质押股份数为 726,933,330 股,占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97.43%,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0%。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暨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
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
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
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的规定,前述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
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