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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1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行为,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

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

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

类舆情处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

要时可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为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

一管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密切监

控舆情动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
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

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遵循快速反应、协调宣传、真诚沟

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和系统运作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工作

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安徽证监局,必要时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

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

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