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1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行为,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
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
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
类舆情处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
要时可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为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
一管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密切监
控舆情动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
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
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遵循快速反应、协调宣传、真诚沟
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和系统运作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工作
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安徽证监局,必要时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
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
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