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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控制度2025-01-25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
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和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
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
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
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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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证券法务部
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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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证券法务部及其他舆
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董事
长报告。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应立即向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和其他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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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
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对舆情相关的公众关切问题
进行事实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应召集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
和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总结评估,对相关制度及流程进行改进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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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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