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2025-02-19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5-01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
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与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借款本金 200,048,683.43 元、
利息 8,870,907.52 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的借款逾期利息
15,203,699.94 元,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的逾期利息以 200,048,683.43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
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同
纠纷诉讼案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 491 号)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28)。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
同纠纷诉讼案于近期收到了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 12
执 600 号,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1)。
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23)粤 12 执 600 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
星越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陈清平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拍卖以清偿
债务(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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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2023)粤 12 执 600 号之一,告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
法院初步审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拍卖事项形成了新的拟拍卖房产清单,并收到
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 2,614,269.11 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93)。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 2572 号,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因不服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民终 491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详见公司公
告:临 2023-097)。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572 号,裁定驳回肇庆星越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的再审申请(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6)。
2024 年 9 月,广州阀门收到肇庆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变卖通知书,肇庆中院在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星湖华府 111 处车位进行公开变卖。
2024 年 10 月,肇庆中院依法对“泰宁华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48 处不动产进行
拍卖。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12 执 600 号之十四,裁定将被执行人肇庆
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星湖华府 111 处车位)作价 2,898,927.62
元并扣除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司法拍卖应承担的税费后,交付申请
执行人广州阀门抵偿本案相应债务;解除该批不动产(星湖华府 111 处车位)的查封(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4-08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 12 执恢 60 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
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泰宁华府 242 处
不动产及星湖华府 1 处不动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函询申
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的意见,其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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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以物抵债,因以物抵债
产生的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执行费用在之前拍卖成交所得款中扣除,办理以物抵债的
资产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申请执行人因本次以物抵债所垫付的应
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在上述以物抵债的抵偿债务金额中扣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1. 将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泰宁华府 242 处
不动产及星湖华府 1 处不动产)作价为 53,134,848 元并扣除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次司法拍卖应承担的税费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
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
2.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不动产(泰宁华
府 242 处不动产及星湖华府 1 处不动产)的查封;
3. 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
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
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
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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