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千金药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2025-02-1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淮安市列邦康
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28.92%的股权;拟通
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国投及黄阳等 20 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67.06%的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钟林波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 0.94%的股权,合计购买千金协力药业 68.00%的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