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2025-02-27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25-003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根据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购江苏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医药”)100%股权所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赌条款的约定,中新医药原股东南京康竹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康竹”)取得其持有中新医药30%
股权的首笔股权转让款扣除应缴纳税费后的剩余资金,即34,229,986.06元,拟自
2025年2月24日起30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择机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
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5年2月26日,南京康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2,478,700股(含2025年2月24日
首次增持的18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累计增持金额34,228,626.33元,
较拟增持金额34,229,986.06元剩余1,359.73元,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一手,本次增
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南京康竹出具的《关于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南京康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集团”)的全资子
公司江苏康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南京康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东南京康竹为公司控股股东康缘集团之
一致行动人。
(二)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南京康竹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康缘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银叶攻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银叶攻玉 10 号基金”)、肖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5,121,89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6.0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收购中新医药 100%股权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中对赌条款的约定,南京康竹取得其持有中新医药 30%股权的首笔股权转
让款扣除应缴纳税费后的剩余资金,即 34,229,986.06 元,拟自 2025 年 2 月 24 日
起 30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
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南京康竹此次增持公
司股份,系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将自身利益与中新医药研发管线药品的上市进
程深度绑定,激励核心团队积极推进药品研发与上市工作,与公司共享未来收益,
共担未来风险,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南京康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2,478,700 股(含 2025 年 2 月 24 日首次增持的 18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4%,累计增持金额 34,228,626.33 元,较拟增持金额
34,229,986.06 元剩余 1,359.73 元,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一手,本次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康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增持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康缘集团 176,173,467 30.94 176,173,467 30.94
银叶攻玉 10 号基金 11,945,196 2.10 11,945,196 2.10
肖伟先生 17,003,232 2.99 17,003,232 2.99
南京康竹 2,478,700 0.44
合计 205,121,895 36.02 207,600,595 36.46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
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
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
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依法免于发出要约。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