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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通能源: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2025-03-08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0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2

三、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1-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02 号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能
源 ) 202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大 华 审 字
[2025]0011001567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汇通能源编
制的后附 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以下简称“明细
表”)。该明细表已由汇通能源管理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4 年 5 月修订)》
(上证函〔2024〕1476 号)(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要
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规定
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相关要
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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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02 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汇通能源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
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汇通能源为满足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1567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志刚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红辉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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