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1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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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073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华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
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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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本次会议
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
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华安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华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开之日的 15 日前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投票方式、
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债券持有人。
3、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下午 15 时在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 18 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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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25 年 1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对出席现场
会议债券持有人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4
名 ,合计 持有公司债 券 1,815,260 张,代 表 “华安转 债”债券面值 总额 为
181,526,000 元,占“华安转债”债券面值总额的 6.48%。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
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和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未发生债
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华安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1,815,26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
总数的 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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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
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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