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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1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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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等工
              作;

         (四) 负责向所属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沟通
              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舆情信息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 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的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
              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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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
                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其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
                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并
                联合各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
                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
                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证券部,证券部在知悉并核实各类舆情信
                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还
                应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通报,必要时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沟通热线、网络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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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
                   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6.   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
                   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和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
           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
           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分、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
           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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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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