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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辉果蔬: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4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1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处理情况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汇报,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上证 e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短视频平台、新型社

交类平台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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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

时间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对舆情基本情况进行判断,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

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

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

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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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

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此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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