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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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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劲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3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3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51,312,121股,占公司总股本720,768,565股的34.8672%。具体情况如
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股东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共计52,494,9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8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人,代表股份共计198,817,1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584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89人,代表股份共计10,082,5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5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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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2,416,963      78,000         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
                     网络投票情况           196,069,866    286,184     2,461,108
  用途并注销暨减少
                     合计                   248,486,829    364,184     2,461,108
  注册资本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的议案                                    7,257,229      364,184     2,461,108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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